世新大學築夢翠谷助學辦法
世新大學築夢翠谷助學辦法
(105學年度起適用/尚未開放辦理)
105.04.13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04.28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培養學生獨立自主精神,擴充生活服務學習領域,並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特依據教育部學雜費減免相關辦
法與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規定,訂定世新大學築夢翠谷助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助學措施包含學雜費減免、生活助學金與住宿優惠。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助學措施包含學雜費減免、生活助學金與住宿優惠。
第一章 學雜費減免
第三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依教育部學雜費減免相關辦法與本校學雜費減免規定辦理全額學雜費減免。
第四條 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
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曾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第二章 生活助學金
第五條 於修業年限內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並符合以下各款條件之學生,得提出申請:
一、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60分以上者。
二、未辦理就學貸款生活費者。
申請人為本校新生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第六條 凡符合前條資格者,須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周內,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
第七條 每生每學期核撥4.5個月生活助學金,申請免費住宿者,核撥3個月。每月生活助學金8,000元;領取生活助學金學生,須配合學校安排
二、未辦理就學貸款生活費者。
申請人為本校新生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第六條 凡符合前條資格者,須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周內,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
第七條 每生每學期核撥4.5個月生活助學金,申請免費住宿者,核撥3個月。每月生活助學金8,000元;領取生活助學金學生,須配合學校安排
參加生活服務學習或經專案核定之校外服務學習,每週服務時數以10小時為限。
第八條 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以不具危險性、不影響課業學習,且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學生如無法配合或表現不佳,經輔導仍未改善者,服務單位得向生輔組申請更換生活服務學習學生。
第九條 領取生活助學金學生,於學期結束後須繳交服務學習心得一篇;服務學習單位得向學生進行教育訓練與考核,考核結果得列入次學期核
第八條 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以不具危險性、不影響課業學習,且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學生如無法配合或表現不佳,經輔導仍未改善者,服務單位得向生輔組申請更換生活服務學習學生。
第九條 領取生活助學金學生,於學期結束後須繳交服務學習心得一篇;服務學習單位得向學生進行教育訓練與考核,考核結果得列入次學期核
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第十條 學生於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已核撥之助學金不予追繳;轉系、休學、退學,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
第十條 學生於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已核撥之助學金不予追繳;轉系、休學、退學,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
年級曾申請者,不得重複申請。
第三章 住宿優惠
第十一條 凡前學期學業成績達60分以上之低收入與中低收入戶學生,可申請住宿優惠。申請時間依宿舍公告每學年受理一次為原則。
申請人為本校新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十二條 低收入戶學生得申請於本校第一宿舍或第二宿舍免費住宿;如因次學期無法持續取得低收入戶證明,而不符合免費住宿資格,需繳交
住宿費方得續住。
中低收入戶學生得申請第三宿舍優先住宿。
申請時間截止後,方具住宿優惠資格者,得依申請順序優先補位,額滿為止。
第十三條 住宿之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申請住宿優惠學生須繳交保證金。保證金於學期結束,經查未損毀公物後逕匯學生郵局帳戶。
中低收入戶學生得申請第三宿舍優先住宿。
申請時間截止後,方具住宿優惠資格者,得依申請順序優先補位,額滿為止。
第十三條 住宿之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申請住宿優惠學生須繳交保證金。保證金於學期結束,經查未損毀公物後逕匯學生郵局帳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各項助學措施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與本校自籌經費支應。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學雜費減免相關辦法與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